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5122民初1090号
吴志杰、吴文辉、吴绒双:
本院受理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志杰、吴文辉、吴绒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5122民初109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一、被告吴志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80000元及利息985467.6元(利息暂计至2022年3月10日止, 2022年3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2.96%另计);二、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吴文辉、吴绒双名下位于饶平县上浮山加工厂前南兴3号房地产[证号:粤房地证字第0405774号、粤房地共证字第0111150号;饶集建(1996)字第166617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第一项诉求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89.21元,由被告吴志杰负担。被告吴志杰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办理缴费手续。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诉时预交的受理费21589.21元,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办理退费手续。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