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5122民初673号
陈先亮、林少洁、陈先强:
本院受理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支行与陈先亮、林少洁、陈先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5122民初67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一、被告陈先亮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支行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3383.06元(利息暂计至2022年1月31日),本息合计103383.06元。从2022年2月1日起,利息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35%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林少洁、陈先强对被告陈先亮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67.66元,由三被告共同承担,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缴纳的受理费2367.66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