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江俊册、蔡跃丽:
本院受理(2022)粤 5122 民初1517号原告饶平县莲冠饲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江俊册、蔡跃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江俊册、蔡跃丽立即共同向原告饶平县莲冠饲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 36618 元及利息损失(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计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5倍计算);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天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并定于2023年1月31日上午10时1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