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5122民初1487号
陈文勇:
本院受理原告陈佑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原告陈佑明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清偿货款人民币23472元及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5211.92元(自2019年2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的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为924.45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暂计至2022年9月22日为4287.47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月11日上午10:00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本院地址:饶平县黄冈镇六号路中段;联系电话:0768-7810111)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