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微信 新浪微博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公告 > 其他公告
(2022)粤5122执491号
公告
  发布时间:2022-11-21 19:58:21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5122执491号    

 

张速端、潘佳筠: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速端、潘佳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取得有效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执行通知书、传票及(2022)粤5122执491号,(2022)粤5122执491号之一裁定书等等相关文书,责令你履行通知书(/裁定书/决定书)等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执行人潘佳筠、张速端共同偿还借款本金899985.44元及利息(截至2021年8月10日的利息861243.58元;自2021年8月1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2.96%另计);二、申请执行人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潘佳筠名下位于饶平县三饶镇南联汤厝后南秀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5294016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主文第一项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现我院已对你名下的财产依法采取冻结、查封等相关法律措施,并将依法对你的账户进行扣划及对你抵押不动产进行评估、拍卖等处置方式。

若无法偿还欠款本院将采取依法列入限高等相关措施。

特此告知。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责任编辑:公告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