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钟林汉:
本院受理(2022)粤5122民初1504号原告郑少娟诉被告钟林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自借款之日起至判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月息1%计,暂算至2022年12月12日利息为1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天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并定于 2023年1月31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