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杨仕鲁:
本院受理(2019)粤5122民初1082号原告饶平县浮滨食品购销站与被告杨仕鲁、第三人张伟文、第三人中海油广东销售有限公司饶平县海浮加油站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第三人中海油广东销售有限公司饶平县海浮加油站提出如下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饶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5122民初1082民事判决书;第二、三项;2.本案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天内。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