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王银忠:
本院受理林丽娟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5122民初11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准许原告林丽娟与被告王银忠离婚;二、婚生儿子林建臻、林建睿由原告林丽娟抚养,抚养费用由原告林丽娟承担,孩子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被告享有探望林建臻、林建睿的权利。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