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许标和:
本院受理原告张尚永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5122民初8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为:
被告许标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尚永偿还借款本金32500元及利息(其中20000元借款的利息:自2014年6月17日起以年利率24%的标准计至2020年8月19日止、2020年8月20日起以年利率14.8%的标准计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其中12500元借款的利息自2022年7月5日起以年利率3.70%的标准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7.50元,由原告张尚永负担98.5元,被告许标和负担639元(原告已预交全部案件受理费,被告许标和应负担的部分639元由其在还款时一并迳负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