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李明生:
本院受理原告郑汉之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5122民初8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为:
被告李明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郑汉之借款本金278600元及利息(利息以27860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8日起按年利率4.05%计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原告郑汉之负担414元,被告李明生负担5386元(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李明生应负担的部分由其在还款时一并迳负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