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郑其羽:
本院受理(2022)粤5122民初1469号原告黄炼文与被告郑其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等材料。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郑其羽付还借款本金一万二仟三佰八十五元(12385元)。二、被告支付诉讼费,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天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并定于2023年1月12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