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张丽凤:
本院受理(2022)粤 5122 民初1011号原告许妙妹诉被告张丽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5122民初101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如下:一、被告张丽凤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许妙妹借款本金29650元及利息(利息以2965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 14.4%计算);二、驳回原告许妙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 元,由原告许妙妹负担 1758.75元,被告张丽凤负担541.25元。原告许妙妹已先预交,被告张丽凤还款时一并迳付给原告许妙妹,本院不再收退。限张丽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