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苏振涛:
本院受理(2022)粤5122民初1229号原告郑展帆与被告苏振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500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自提起诉讼之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天内,提出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并定于2022年12月9日上午9时30分在所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 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