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杨乌面:
本院受理(2022)粤 5122 民初 1188 号原告杨燕钗与被告杨乌面离婚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5122民初118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杨燕钗与被告杨乌面离婚;二、驳回原告杨燕钗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82.5元,由原告杨燕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限杨乌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