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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 5122 民初 1188 号原告杨燕钗与被告杨乌面离婚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作者:所城人民法庭  发布时间:2022-11-04 16:38:27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杨乌面:

      本院受理(2022)粤 5122 民初 1188 号原告杨燕钗与被告杨乌面离婚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5122民初118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杨燕钗与被告杨乌面离婚;二、驳回原告杨燕钗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82.5元,由原告杨燕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限杨乌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责任编辑:所城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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