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张正元:
本院受理(2022)粤5122民初1113周舜娟诉被告张正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5122民初111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如下:被告张正元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周舜娟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25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3.6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050 元,由被告张正元负担。原告周舜娟已先预交,被告张正元还款时一并迳付给原告周舜娟,本院不再收退。限张正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民初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