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云南粤通建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2)粤5122民初897 号原告吴新周诉被告伍丽萍、云南粤通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5122民初89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如下:一、被告云南粤通建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新周付还尚欠材料款860273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自2019年1月20日至2022年6月30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164675元;自2022年7月1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以尚欠材料费86027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55%计算逾期付款损失);二、被告伍丽萍对上述第一项判决被告云南粤通建筑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12.27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云南粤通建筑有限公司、伍丽萍负担。被告云南粤通建筑有限公司、伍丽萍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办理缴费手续。原告吴新周多预交的受理费7012.27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办理退费手续。限云南粤通建筑有限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