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许海妹:
本院受理(2022)粤5122民初1424号原告张顺镇诉被告许海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的借款人民币33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天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并定于2023年1月5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