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黄草胜:
本院受理(2022)粤 5122民初797号原告朱细美与被告黄草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 5122 民初 797 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如下:一、被告黄草胜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朱细美尚欠借款本金 3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2年6月16日起至款项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尚欠本金3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7%计算);二、驳回原告朱细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朱细美负担375元,被告黄草胜负担675元。原告朱细美已预交,被告黄草胜应在还款时一并迳付给原告朱细美675 元,本院不再收退。限黄草胜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