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余义恩:
本院受理(2022)粤5122民初1430号原告陈锦秋与被告余义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等材料。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余义恩归还原告陈锦秋借款本金人民币柒拾贰万元整(Y720000.00元)以及约定的借款利息。二、要求被告余义恩承担本次诉讼的所有费用。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天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并定于2023年1月6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