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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5122民初1427号原告邓韵与被告赖伟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发布时间:2022-11-01 17:06:56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赖伟旭:

本院受理(2022)粤5122民初1427号原告邓韵与被告赖伟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等材料,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货款30000元及利息(自221年12月18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天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并定于2023年1月6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责任编辑: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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