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吴义豪:
本院受理(2022)粤5122民初1060号原告李赞先与被告吴义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5122民初106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如下:被告吴义豪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还原告李赞先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9月11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吴义豪负担。案件受理费,原告已缴纳,被告还款时一并迳付给原告,本院不再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限吴义豪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