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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5122民初1285号原告江俊河诉被告李德、许秋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2-10-31 16:05:54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李德、许秋如

 本院受理原告江俊河诉被告李德、许秋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交换证据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连带付还原告货款人民币49000元及该款自起诉之日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判决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因主张债权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委托律师产生的律师费)人民币6000元;3、判决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交换证据的时间为二0二十二二十230分,并定于同日3时在本院钱东人民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审理。

 特此公告

 

                                 O二三十一


 
责任编辑:钱东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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