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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5122民初1288号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支行诉被告林赛娇、林文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发布时间:2022-10-31 10:19:27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林赛娇

 本院受理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支行诉被告林赛娇、林文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交换证据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第一被告付还原告一笔借款本金430000元,利息17977.58元,本息合计447977.58元(利息暂计至2022年5月10日止,2022年5月1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9%另计);二、判令原告与第一被告的借款抵押关系有效,原告对其所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饶平县钱东新开发区汽车站南3号的房产(权证列:粤(2019)饶平县不动产权第0005217号)在最高本金金额7583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判令第二被告对第一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交换证据的时间为二0二十二十六830分,并定于同日9时在本院钱东人民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审理。

 特此公告

 

                                 O二三十一


 
责任编辑:钱东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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