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许树鸿:
本院受理原告李磊诉被告许树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交换证据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许树鸿向原告李磊返还设备尾款人民币6700元整及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2、诉讼费用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交换证据的时间为二0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下午2时30分,并定于同日下午3时在本院钱东人民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审理。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