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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5122民初594号原告余爽诉被告张佳云、云霄县女主角服装店信用卡纠纷一案的裁定公告
  发布时间:2022-10-28 16:24:33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张佳云、云霄县女主角服装店:

       本院受理(2022)粤5122民初594号原告余爽诉被告张佳云、云霄县女主角服装店信用卡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方公告送达(2022)粤5122民初594号民事裁定书,本院依法裁定如下:本院(2022)粤5122民初594号民事判决中第8页第六行至第八行中“案件受理费65966元,由原告余爽负担2元,被告张佳云负担657.66元。原告余爽已先预交,被告云霄县女主角服装店还款时一并迳付原告余爽,本院不再收退”补正为“案件受理费 659.66 元。由原告余爽负担2元,被告云霄县女主角服装店(经营者张佳云)负担657.66元。原告余爽已先预交,被告云霄县女主角服装店(经营者张佳云)还款时一并迳付原告余爽,本院不再收退”。限张佳云、云霄县女主角服装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领取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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