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洪杜嘉:
本院受理(2022)粤5122民初893号原告长沙祺捷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丰源机电有限公司、第三人洪杜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 5122 民初 893 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长沙祺捷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丰源机电有限公司签订的《模具加工协议》解除;二、被告广东丰源机电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双倍返还原告长沙祺捷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定金37440元,并返还原告长沙祺捷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定作款74880元;三、驳回原告长沙祺捷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3201.60元,由原告长沙祺捷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负担655.20元,被告广东丰源机电有限公司负担2546.40元。原告祺捷公司已先预交,被告广东丰源机电有限公司还款时一并迳付给原告长沙祺捷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本院不再收退。限洪杜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