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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5122民初803号原告高梅与被告孙达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作者:民一庭  发布时间:2022-10-28 16:01:49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孙达权

本院受理高梅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5122民初8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孙达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高梅劳务费欠款652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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