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饶 平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陈先亮、陈先强:
本院受理(2022)粤5122民初673号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支行诉被告陈先亮、林少洁、陈先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5122民初67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先亮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支行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3383.06元(利息暂计至2022年1月31日),本息合计103383.06元。从2022年2月1日起,利息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35%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林少洁、陈先强对被告陈先亮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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