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陈琼孝:
本院受理(2022)粤5122民初1012号原告晋商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琼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5122民初101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如下:被告陈琼孝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晋商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941.77 元,及逾期利息、罚息(总计以剩余未还本金7941.77元为基数,按照 24%的年利率计算,自贷款逾期日起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7月10日为5027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4.26元,由被告陈琼孝负担。原告晋商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已先垫付,被告陈琼孝还款时一并迳付给原告晋商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本院不再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限陈琼孝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