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周东升:
本院受理原告赵正银诉被告周东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交换证据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付还工程款78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78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本案诉讼费(含案件受理费、保全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交换证据的时间为二0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上午8时30分,并定于同日上午9时在本院钱东人民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审理。
特此公告
(请张贴)
二O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