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李文玲:
本院受理(2022)粤5122民初799号原告饶平融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郑颖辉、张晓鸿、郑镇勇、李文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5122民初79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如下:一 被告郑颖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饶平融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0000元、利息880.06元及复利、罚息(截至2022年5月20日的复利19.89元、罚息8744.02元;自2022年5月21日起至该款还清之日止的复利及罚息,以290880.0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24%另计);二、被告郑颖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饶平融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8000元;三、被告张晓鸿、郑镇勇、李文玲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判决被告郑颖辉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饶平融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5919.51元、保全费 1970元,由原告饶平融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 4.85元,被告郑颖辉、张晓鸿、郑镇勇、李文玲共同负担受理费5914.66元、保全费1970元。被告郑颖辉、张晓鸿、郑镇勇、李文玲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办理缴费手续。原告饶平融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诉时多预交的受理费5914.66元、保全费1970元,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办理退费手续。限李文玲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