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黄少琴:
本院受理(2022)粤5122民初1255号原告王书霞诉被告黄少琴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交换证据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承担殴打原告产生的医药费用共计5412.07元。2、要求被告承担原告误工损失、交通费共计3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交换证据的时间为二0二二年十二月五日上午8时30分,并定于同日上午9时在本院钱东人民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审理。
特此公告
(请张贴)
二O二二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