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田玉燕:
本院受理(2022)粤5122民初121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县支行诉被告田玉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交换证据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上述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6893.28元,利息943.42元,(利息暂计至2022年6月1日止,以后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1逾期利率计付,并计付复利),本息合计57836.7元。2、请求判令案件受理费由上述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交换证据的时间为二0二二年十二月一日下午2时30分,并定于同日下午3时在本院钱东人民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审理。
特此公告
(请张贴)
二O二二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