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黄心凌:
本院受理(2022)粤5122民初126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县支行诉被告黄心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交换证据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欠款本金人民币50267.18元,计至2022年3月20日的利息人民币8384.76元,逾期还款违约金人民币2853.97元,手续费人民币1477.52元,合计人民币62983.43元,以及2022年3月21日至清偿之日止继续按日万分之五计的利息,按最低还款额为偿还部分的5%计付的违约金。2、判决被告偿付原告因本案诉讼而支付的律师服务费人民币1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交换证据的时间为二0二二年十二月七日下午2时30分,并定于同日下午3时在本院钱东人民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审理。
特此公告
(请张贴)
二O二二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