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饶 平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张庭由:
本院受理(2022)粤5122民初848号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庭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5122民初848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张庭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243120.49元(利息暂计至2020年8月19日,从2020年8月20日起,以尚欠本金4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8%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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