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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5122民初847号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庭由、林楚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2-10-08 09:25:48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张庭由、林楚娟

 本院受理2022)粤5122民初847号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庭由、林楚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的变更诉讼请求内容为:一、依法判令第一被告、第二被告在继承张玉加遗产实际价值的范围内偿还原告第一笔借款本金15000元,利息59166.36元,本息合计74166.36元(利息暂计至2022年6月20日止,2022年6月2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逾期还款年利率14.472%另计);二、依法判令第一被告、第二被告在继承张玉加遗产实际价值的范围内偿还原告第二笔借款本金14000元,利息54794.21元,本息合计68794.21元(利息暂计至2022年6月20日止,2022年6月2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逾期还款年利率14.472%另计);三、依法判令第一被告、第二被告在继承张玉加遗产实际价值的范围内偿还原告第三笔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98813元,本息合计148813元(利息暂计至2022年6月20日止,2022年6月2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逾期还款年利率14.4%另计);四、依法判令第一被告、第二被告在继承张玉加遗产实际价值的范围内偿还原告第四笔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58186.5元,本息合计88186.5元(利息暂计至2022年6月20日止,2022年6月2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逾期还款年利率14.4%另计);五、依法判令第一被告、第二被告在继承张玉加遗产实际价值的范围内偿还原告第五笔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13788.05元,本息合计23788.05元(利息暂计至2022年6月20日止,2022年6月2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逾期还款年利率13.824%另计)。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交换证据的时间为二0二十一三十830分,并定于同日9时在本院钱东人民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审理。

 特此公告

(请张贴)

 

                                 O二


 

 

 
责任编辑:钱东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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