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陈贤绪:
本院受理(2022)粤5122民初1063号原告陈素玉与被告陈贤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5122民初106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如下:被告陈贤绪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陈素玉借款本金116600元及利息(利息以116600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15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7%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32元,由被告陈贤绪负担,原告陈素玉已预交,被告陈贤绪还款时一并迳付给原告陈素玉,原告陈素玉起诉时多预交的受理费120元,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办理退费手续。限陈贤绪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