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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 5122 民初 957号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进丰、刘玉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作者:所城人民法庭  发布时间:2022-10-14 15:23:26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杨进丰、刘玉珠:

       本院受理(2022)粤 5122 民初 957号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进丰、刘玉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5122民初95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如下:一、被告杨进丰、刘玉珠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7920元及利息(2019年7月23日至2022年3月22日止的利息为34006.27元,2022年3月2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还款年利率10.0656%计算);二、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杨进丰名下位于饶平县所城镇鸿北马路沟二横9号的集体土地[权证号:饶集建(96)字第 0522041100193号]及房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饶平字第 00004136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38.53元,由被告杨进丰、刘玉珠负担。被告杨进丰、刘玉珠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缴的受理费3538.53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限杨进丰、刘玉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所城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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