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杨歆平:
本院受理(2022)粤 5122 民初962号原告周汉镇与被告杨歆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5122民初96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如下:被告杨歆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周汉镇饲料款125304元以及逾期付款损失(自2022年7月26日起至款项全部还清之日止,以 125304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5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2826.08元,原告周汉镇应负担 20元,被告杨歆平应负担 2806.08元。原告已先预交,被告履行还款义务时一并迳付给原告,本院不再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限杨歆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