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5122民撤1号
吴瑞金、何雪琼:
本院受理原告许永杰诉你们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现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许永杰请求:1、依法撤销饶平县人民法院(2020)粤5122民初1208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及第四项;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12月2日上午9:00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本院地址:饶平县黄冈镇六号路中段;联系电话:0768-7810111)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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