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饶 平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沈文波:
本院受理原告刘华滨诉被告沈文波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5122民初614号民事裁定书,本院依法裁定:本案按原告刘华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7.50元,由原告刘华滨负担(原告刘华滨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37.50元,应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还)。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请张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