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饶 平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林展亿:
本院受理原告李锋营诉被告林展亿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5122民初78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被告林展亿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李锋营人民币12242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为标准计算,自2022年6月13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48.50元,由被告林展亿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办理缴费手续,原告起诉进预交受理费2748.50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办理退费手续。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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