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饶 平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施振富:
本院受理(2022)粤5122民初1119号原告林明镇诉被告施振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等诉讼材料。原告要求判决:1、判令被告施振富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七万元,按借条规定,从2022年2月28日为还款日,每月应还3500元,分20期还完。其中,应一次性付还2月至6月共5个月欠款,合计人民币17500元;2、判令被告施振富支付原告因此纠纷产生的一切损失,包含不限于诉讼费、交通费、律师费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完成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11月10日下午三时在本院汫洲人民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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