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饶 平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林泽佳:
本院受理(2022)粤5122民初973号原告支琼妹诉被被告林泽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5122民初973号民事裁定书。本院依法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林泽佳名下财产、银行存款、支付宝存款、微信存款,以人民币12万元为限。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九月九日
(请张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