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饶 平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朱文泉:
本院受理(2022)粤5122民初1197号原告高俊龙诉被告朱文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要求判决: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欠款70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7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倍标准计算,自2022年5月23日起暂计至2022年6月23日为330元,后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完成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11月30日上午九时在本院汫洲人民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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