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何奎成:
本院受理原告张丽诉被告何奎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交换证据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退还原告1288元。2、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三倍损失计3864元。3、本案案件受理费、公告费(若有)等由被告负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交换证据的时间为二0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上午8时30分,并定于同日上午9时在本院钱东人民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审理。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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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二二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