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洪明免:
本院受理原告吴晓文诉被告洪明免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交换证据通知书、简易转普通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判决女儿洪彤彤、儿子洪润聪由原告抚养,并由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共计10万元;3、判决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交换证据的时间为二0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上午8时30分,并定于同日上午9时在本院钱东人民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审理。
特此公告
(请张贴)
二O二二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