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饶平县腾跃食品有限公司、刘奕水、郑泽敏、刘世创、黄雪南、刘世炎、饶平县展雄水产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支行诉被告饶平县腾跃食品有限公司、刘奕水、郑春燕、刘世旺、郑泽敏、刘世创、林贤英、刘世炎、王丹平、黄雪南、饶平县展雄水产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交换证据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第一被告付还原告二笔借款,本金合计10000000元,利息合计59904.25元,本息合计10059904.25元(利息暂计至2022年7月22日止,2022年7月23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逾期还款年利率9.825%另计);违约金合计10000元(违约金暂计至2022年7月22日,2022年7月23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的另计);2、判令原告对第一被告提供抵押的位于饶平县樟溪镇低碳工业区的国有建设用地【证号:粤(2017)饶平县不动产权第0000472号】在最高本金余额51951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第二被告、第三被告、第四被告、第五被告、第六被告、第七被告、第八被告、第九被告、第十被告、第十一被告对第一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交换证据的时间为二0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上午9时00分,并定于同日下午3时在本院钱东人民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审理。
特此公告
(请张贴)
二O二二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