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饶平县腾跃食品有限公司、刘奕水、黄雪南: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县支行诉被告饶平县腾跃食品有限公司、刘奕水、黄雪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交换证据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饶平县腾跃食品有限公司偿付以下款项:1、借款本金人民币294万元。2、利息人民币11163.67元(暂计至2022年6月20日,之后利息、罚息、复利按编号44010120200007368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至全部债务付清之日止)二、判决被告饶平县腾跃食品有限公司偿付以下款项:1、借款本金人民币500万元。2、利息人民币20666.67元(暂计至2022年6月20日,之后利息、罚息、复利按编号为44010120210010469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至全部债务付清之日止)三、判决被告饶平县腾跃食品有限公司偿付以下款项:1、借款本金人民币148万元。2、利息、罚息、复利自2022年6月21日起,按编号44010120220000086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至全部债务付清之日止。四、判决被告刘奕水、黄雪南对被告饶平县腾跃食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判决三被告承担原告为主张权利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法院受理费、保全费、律师服务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交换证据的时间为二0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下午14时30分,并定于同日下午3时在本院钱东人民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审理。
特此公告
(请张贴)
二O二二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