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林之发:
本院受理(2022)粤 5122 民初 1204 号原告余俊波与被告林之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等材料。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向原告付还货款18815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18815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3.7%加计50%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天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并定于2022年12月9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